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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污水处理厂BOT项目

2019/7/23 9:20:20 来源:水博网 作者: 阅读数:418次

BOT模式(Build.Operate-Transfer mode,建造一运营一移交)的概念是由土耳其总理厄扎尔1984年正式提出的。在我国又称为“特许权融资方式”具有民营化、全额投资、特许期和垄断经营的四个基本特征。其涵义是:国家或地方政府通过特许权协议,将一个公共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的特许权授予承包商,一般为国际财团承包商在特许期内负责项目设计、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并回收成本,偿还债务,赚取利润。特许期结束后将项目所有权无偿移交签约方的政府部门。实质上融资方式是指私营机构含国外资本参与国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分配该项目的资源、风险和利益的融资方式,是政府与承包商合作经营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特殊运作模式。

 

BOT融资一般指BOOT融资即建设一拥有一运营一转让,在实际运作过程中BOOT融资方式产生了许多变形,BOT融资方式实际成为BOOT(建设一运营一运营一转让):BTO.(建设一转让一经营);BOOS(建设一拥有一运营一出售);BS(建设一转让);OT(运营一转让);TOT(转让一运营一转让)等融资方式的总称。从经济意义上说,各种方式区别并不大。

 

一、我国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市场化分析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和城市化进度的加快,现代化工业不可避免造成了大量水资源的严重污染,包括城市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的污染。因此如何治理污染、政府采取何种合适的融资模式以及如何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城市污水处理,逐渐成为环境治理中的焦点。从产业化方面考虑,可以对新建污水处理厂项目,采用BOT投融资方式。它是一种“交易双赢”的思路:政府以未来市场高速增长的收益来换取资本对基础设施建设大规模的投入,加快城市发展步伐。

 

建设、运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所需的资金巨大,仅依靠政府筹资显然不够,必须引入市场机制,拓展投融资渠道,而以政府特许权形式引入私人资本达到融资目的为特征的BOT模式,包括准BOT模式、TOT模式、托管运营模式和供排水“一体化"模式,是解决此问题的良策,下面分别对这几种模式进行探讨。

 

(1)BOT模式。即建设一运营一移交,对政府而言,政府付出的不再是一次性的巨额财政资金,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特许经营权"。即政府可以用将来的按政策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来发挥现实的环境效益,变以前的一次集中支付为分期支付,可以进一步减轻财政压力。其次,有利于投资主体和投资结构的多元化。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在我国历来是政府投资,投资结构单一,在立项、选项和建设过程中管理漏洞多,难度大,而且限于政府财力,积压项较多。采用BOT模式;可以从国际、国内乃至民间多渠道融资,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资本在短时间内能够迅速放大,而且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项目管理水平、技术水平都会有较明显的提高。

 

(2)准BOT模式。此种模式是完全BOT模式的变形,其特点是项目操作依然按照BOT模式,不同的是政府投入部分资金如国债,是项目公司的股东之一。此种方式可以提高投资者的信心,减轻投资者的资金压力,非常适合资金实力较弱的国内环保企业的运作。

 

(3)TOT模式。即移交一运营一移交,与BOT方式相比,TOT方式具有以下特点:

(a)对政府来讲,通过TOT方式出让特许经营权,可以最大限度地筹集城市污水处理与管网建设所需资金,并且可以盘活政府存量资产,利用变现资金进一步加快新的污水处理厂建设。

(b)对于投资者来讲,由于其受让的是已建成且正常运营的项目,建设期的风险完 :不用承担,因此会产生较大兴趣,尽管其投资回报率会略低于BOT方式。

 

(4)托管运营模式。相对于BOT及ToT两种方式,委托运营方式具有以下特点:对于政府来讲,无法通过此种方式收回投资,筹集建设资金,只能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有效降低运营成本。对企业而言,前期投入非常小,运营期间的支出与从政府取得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相对稳定,风险较小,收益较低。

 

(5)供排水“一体化"模式。该模式是将城市污水处理项目与自来水项目打捆成一体,采用BOT方式建设。

 

相对于以上几种模式,供排水“一体化”模式对于投资者来讲,由于自来水项目具备投资回报高、政策风险小的特点,和污水处理项目相比具有更高的投资价值。而且,可以将自来水收费体系与污水收费体系合二为一,有效地防范投资风险。此种模式在目前法律法规不健全的现在对投资者更具吸引力。同时由于目前我国水价体系的特点,相对于水的处理成本,自来水处理成本远低于污水处理成本。而自来水的水价远高于现在的污水排放费。这样的项目对投资者更有吸引力。而且投资回报高于单纯的污水处理BOT项目。基于以上几种模式,从产业化方面考虑,可以对新建污水处理厂项目,采用BOT投融资方式。它是一种“交易双赢"的思路:政府以未来市场高速增长的收益来换取资本对基础设施建设大规模的投入,加快城市发展步伐。对国家为改善经济不发达地区的环境治理投入的国债项目,可以采取准BOT模式。对近期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项目,采用TOT方式,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利用变现资金进一步加快新的污水处理厂建设。对早期已建成且不适合采用TOT投融资方式的污水处理项目,采取委托运营模式。在给水缺口较大地区,可以采取供排水“一体化”模式。

 

二、BOT融资的运作过程

BOT融资的运作有七个阶段,即项目的确定和拟定、招标、选标、开发、建设、运营和移交。

 

(1)项目的确定和拟定阳

首先,必须确定一个具体项目是否必要,确认该项目采用BOT融资方式的可能性和好处。这项工作通常是通过政府规划来完成的。有关部门将查明在某一特定期限内,是否需要一个发电厂、一条道路、一座桥梁、一项城市运输系统或者对国家经济具有重要性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然后,政府将重点研究采用BOT融资方式满足该项目需要的可能性。有时,也会由项目单位确定一个项目,然后向政府提出项目设想。如果决定采用BOT方式,那么,下一步就要写一份邀请建议书,然后邀请投标者提交具体的设计、建设和融资方案。

 

(2)招标

(a)招标准备工作

招标有几种不同方式,包括竞争性招标、单一来源采购或某种有限的招标办法。大多数招标者都会希望对潜在的投资者进行资格预审。经验表明,招标者不应以投标者人数众多为首要考虑因素。相反,投资的质量、成本和及时性以及吸引有诚意的投资应该成为设计招标程序的出发点。邀请建议书将提供关于项目的详细规定,列出必须达到的具体标准,包括规模、时间、履约标准以及项目收入的性质和范围。在招标邀请书中最好还包括项目协定草案。从招标者的角度来说,这个阶段很重要。一套高质量的招标文件,透明度高、招标和选标程序明确,对BOT融资项目的成功是至关重要的。有经验的投标者将招标文件和选标程序视为项目可行性和招标者做成该项目具有多大成功可能的重要因素,必须明确规定并且坚持各项竞争条件,否则会妨碍有诚意的竞争者参加竞争。从招标者角度看,招标和选标过程将确定所需要达到的“标准条件”¨们,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竞争和投资者的质量。经验表明,选定最合适的项目投资者即中标者是BOT项目能否成功的最重要的因素。

 

(b)标书的编写和提交

作为对邀请书的响应,一些感兴趣的投资者或发起人通常会组成一个联营集团,共同提出一份满足邀请建议书要求的标书,一般说来,联营集团的成员在这个阶段会就费用分担、各成员在项目中应起的作用及可能的项目结构达成初步协定。如果涉及需要在项目参与者之间交流的保密性专利资料,那么,联营集团初步协定中还应包括适当的保密协议,或者由参与者另外签订这类协议㈨。联营集团将自己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对作出开始融资的决定和增强其吸引资金的能力来说,这类研究将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然后,联营集团将争取潜在的贷款人、股本投资者及承包商和供应商初步表示兴趣,并签订初步意向书,以便在此基础上编制标书。下一步则是联营集团编写和提交标书。邀请建议书应要求标书中列入一项可信的融资计划,尽管不一定是确定的融资承诺。投标过程可成为项目拟定过程的继续,在标书中可能增加邀请建议书中没有包括的许多细节。在某些情况下,应当允许在标书中对项目的一个或几个方面提出修订或提出替代性方案,以便更好地完成项目建设。

 

(3)挑选中标者

招标者对响应邀请建议书而提交的标书进行挑选,选出暂定中标人,评估标书的成员应该包括政府官员,技术、财务和法律顾问等。挑选BOT项目的标书,一般来说不会仅以价格为依据,挑选的依据应包括价格、可靠性、经验等因素以及所设想的拟议项目能在多大程度上给招标者带来其他利益。这类利益包括节约外汇、促进技术转让以及提供就业机会和为招标单位人员和承包商提供培训。在某些情况下,招标者也许会通过与投标人直接谈判,对最低限制标书作出改进。但是,不应过分依靠这类进一步谈判,以免影响竞争性投标程序的公正。如果该程序的公正性受到损害,不但会影响目前BOT项目的顺利进行,而且也为今后BOT项目提供不好的示范。在初步选定标书后,招标者请中标人制定并签署最后的合同文件。某些情况下,招标者将向中标人发出一份意向书。双方签字后,意向书将使当事方承诺真诚合作,通过谈判达成并签署一份最后项目协定,然后实施该项目。在有些情况下,招标者和中标入立即就项目协定中的未定因素进行谈判。

 

(4)项目开发

投标的联营集团中标后就可以作出更确定的承诺,组成项目公司或确定项目公司结构。如果尚未组成这样的公司,必须提供建设项目所需的股本金。同样,在招标者接受的基础上,发起人可以开始或再次与承包商和供应商联系,争取对有关条件和价格作出更明确的承诺,这些承诺将进一步确定项目建设的成本。得到这些承诺后,项目公司就可以同政府就最后的特许权协议或项目协定进行谈判,并就最后的贷款协定、建筑合同、供应合同及实施项目所必须的其他附属合同进行谈判。在谈判这些相互关联的合同过程中,必然对项目继续进行进一步深入的研究。经过谈判达成并签署所有上述协定后,项目将开始进行财务交割,财务交割日即贷款人和股本投资者预交或开始预交用于详细设计、建设、采购设备及其顺利完成项目所必须的其他资金。

 

(5)项目建设

一旦进行财务交割,建设阶段即正式开始,当然,并不是所有特定项目都可以清清楚楚地分成这几个阶段。有些情况下,一些现场组装或开发,甚至某些初步建设可能先于财务交割。但是,项目的主要建筑工程和主要设备的交货一般都是在财务交割后,那时才有资金支付这些费用。工程竣工后,项目通过规定的竣工试验,项目公司最后接受而且政府也原则上接受竣工的项目,建设阶段即结束。

 

(6)项目运营

这个阶段持续到特许权协议期满,在这个阶段,项目公司直接或者通过与运营者缔结合同按照项目协定的标准和各项贷款协议及与投资者协定的条件来运营项目。在整个项目运营期间,应按照协定要求对项目设施进行保养。为了确保运营和保养按照协定要求进行,贷款人、投资者、政府都拥有对项目进行检查的权利。

 

(7)项目的移交

特许经营权期满后向政府移交项目。一般说来,项目的设计应能使BOT发起人在特许经营期间还清项目债务并有一定利润。这样项目最后移交给政府时是无偿的移交,或者项目发起人象征性地得到一些政府补偿。政府在移交日应注意项目是否处于良好状态,以便政府能够继续运营该项目。